四九法-前十条:
第一条:Chinese Empire由天子统治,受天朝各族,各地区人民尊戴。
第二条:Chinese Empire有权在各省,自治州,镇守府,都护府,海外行省及朝贡国施行法律,帝国法律高于各地区,各朝贡国法律。
第三条:Chinese Empire统治各族,各地区人民,保卫各族,各地区受统治人民私有财产,各族,各地区人民在Chinese Empire领土内享有长期居住,进行商贸,担任公职的权利。
第四条:天子神圣意志通过SCC代为执行,天子授予SCC司法权及行政权。
第五条:天子可依紧急之需要,停止,重组SCC,SCC重组期间,一切依天子诏命行事。
第六条:SCC由各省,自治州及海外行省派遣代表组成,各省派遣三名代表,自治州派遣两名,海外行省派遣一名,共商国事。
第七条:天子统率Chinese Empire海陆军,授予SCC指挥权,SCC通过召开会议决定军事主官并移交指挥权。
第八条:SCC对Chinese Empire财政事务有监督权,天朝各行政单位,部门,机构需向天朝最高议会公开一切财政计划及开销。
第九条:SCC对天子负责。
第十条:SCC议员需经过天子许可,任免议员之权在于天子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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