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6章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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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地位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这是按照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来划分企业时的一种重要的企业类型。

为了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概念有更准确的理解,我们这里对有关独资企业的概念作一学理上的探讨。对于独资企业的概念,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所谓独资企业,根据其名称就是指一人投资设立的企业,它不受其责任形式的限制,即只要是一个人投资设立的企业即应为独资企业,至于投资者的责任形式,既可以是有限责任,也可以是无限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所谓独资企业即为一个投资人投资所形成的无限责任企业,即构成独资企业的要件是两个:一是一个人投资,二是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此外,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外的一些做法,独资企业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即大的独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可以设立为一人公司,小的独资企业没有太正规的组织机构和正常的经营,通常被视为小商贩,而不成其为企业组织。目前我国经济尚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之中,企业划分标准也处于转换时期,旧的划分方式还没有彻底放弃,新的划分方法一时也难以普遍适用,因而对于独资企业的概念,多数人还是从其投资人的角度来理解:即认为独资企业是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财产归投资者所有的经营性组织,投资于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有限责任,二是无限责任。具体实行哪种责任形式要由投资人根据其性质和投资规模来确定。根据这种对独资企业概念的认识,目前我国的独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国有独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即完全由国家单一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这类企业通常由某个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的投资经营机构,按照国家投资建设程序,运用单一的国家资金投资设立的企业。

(2)集体独资企业。有人认为这一概念本身就是错误的,“集体”一词本身就包含着多人投资的意思,说它是独资企业就不对。

但一般来说,这里的集体独资企业是指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以自己企业的资金单独投资另外设立一个新的企业,这个新设的企业才是通常所说的集体独资企业,这里不存在概念的混淆,只不过是语言的简称。

(3)个人独资企业。即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这里的自然人包括一个自然人或者几个自然人财产共有(如夫妻、兄弟、父子之间)、而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4)外商独资企业。即由一个外商(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单独在我国境内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5)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过去我们根据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经营揭示有无剥削时举例所提的七人“标准”,将雇用七名以下工人的个体经营者称之为个体工商户,八人以上的称为私营企业。由于个体工商户中既有两人以上的合作经营,也有一人进行的单独经营,这种经营中还有长年经营与临时经营之分。

其中一人投资、长年经营并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户,事实上也属于一种独资企业的经营形式。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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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在投资人数上,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投资人投资设立。

这与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字面语义完全一致,也是其区别于合伙和公司等多元投资主体企业的基本属性之一,即个人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具有排他性。

第二,投资人为自然人。即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因此,国有和集体企业虽也是单独投资经营的,但却不能视为个人独资企业。如国家单独投资的企业通常称为国有企业,团体或社会组织单独设立的企业称为“一人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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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财产”包括投资人投入的财产和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因此,从所有制上说,个人独资企业称为私营企业。

www.youxs.org,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可以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和企业主体从事经营活动,但它本身却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由此决定,在财产责任上,企业负债等于投资人(企业主)个人负债,并由其个人承担,亦即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而不是仅以其投入该企业的财产对债务负责,即承担无限责任。

因此,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活动,从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法律上的主体仅指具有法律人格即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我国《民法通则》上规定的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公民)和法人两种。自然人自出生之日起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到法定年龄如无意外就获得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理所当然是民事主体。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依法成立后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人也是当然的民事主体。个人独资企业是不同于法人和自然人的经济组织。在我国,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能否作为独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长期以来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有人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传统的民法理论也不承认其为民事主体,因而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看待。也有人认为,尽管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密不可分,但它也是独立的。

投资人将财产投入企业后不能随意收回,这些财产的集合及其收益应认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而且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业务,因而应认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我们认为,从本质上说,个人独资企业是业主制企业,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个人独资企业属于自然人主体的范畴。不过,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在本质上属自然人主体,但由于它依赖雇工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并有一定的规模,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独特的作用,因此,法律赋予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表现在:

(1)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和字号,并以其名义进行经营。

(2)可以有自己的财产。投资人投入企业的财产以及所有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取得的财产均为企业的财产,这为个人独资企业独立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3)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4)拥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如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招用职工;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开立帐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总之,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这并不妨碍它作为一类独立的市场主体和企业主体从事民事经济活动,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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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26条的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经营。个体工商户由公民个人以本人或家庭的生产资料和本人或家庭成员的劳动力从事经营活动。

(2)主体资格来源于国家特别授权。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并非直接来源于公民出生这一法律事实,而是来源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登记。

(3)权利能力特殊。一是个体工商户的权利能力与该依法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一致性;二是个体工商户具有与一般公民不同的权利能力,如可以起字号,可以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4)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以个人或家庭的财产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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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是否必须有名称不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则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起字号。

(2)从业人员或雇工的数量要求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根据其经营规模,招用必要的从业人员,可以是几个从业人员,也可以是几十甚至更多;个体工商户则只能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但雇工人数不得超过七名。

(3)雇佣关系上的不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829页指出,私有制的性质“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个人独资企业是依赖于雇佣劳动而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劳动雇佣的私营经济。个体工商户主要是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一种个体经济(在请帮手、带学徒的个体工商户中也存在一定的雇佣关系)。

(4)经营管理形式上的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则由公民(业主)自己进行。

(5)在生产经营场所的要求上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有的个体工商户(主要是集贸市场里的摊商中的多数、流动商贩、季节性的个体工商户等)则采取流动摆摊设点、走街串巷、肩挑手提等方式,并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6)企业法律形态上的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形式;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只是一种生产经营单位。

需要指出的是,个体工商户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形式,它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产生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法律形态将进一步规范化。《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实施后,将有相当数量的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对有自己的字号名称,有必要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纳入到该法的调整范围。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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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具有下列特征:

(1)合伙企业是一种营利性组织;(2)设立合伙企业必须订立合伙协议;(3)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经营体;(4)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6)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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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的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必须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投资设立,因此合伙比独资具有筹措资金的优势。

(2)企业财产的所有形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由投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则由合伙人共同所有,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3)企业事务的管理不同。不管个人独资企业是否聘请或委托他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对企业最终的决策权都集中在投资人一人手中;合伙企业即使推举了合伙事务执行人,重大事项仍然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4)投资的转让性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分立,投资人只能通过彻底转让企业或解散企业的办法,才能撤出投资;合伙企业的资本转让,既可以由合伙人采取退伙的方式,也可以将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第三人。

(5)责任的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一个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亦即在对外责任关系上,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为整个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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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有如下持征:

(1)投资人为2人以上50人以下,且不得发行股票。

(2)有完整的法人治理机构,一般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3)设立时有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其数额视不同的经营范围而定。

(4)出资形式只能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等财产,劳务不得作为出资,且在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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