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12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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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5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就不应含有“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等字样。同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当与其所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名称中确定行业或经营特点的字词,不能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也不得脱离自身实际业务的规模而盲止追求“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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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对投资人的出资要求,是指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向登记机关申报的以货币表示的资本总额。

(1)规定出资的必要性。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营利性的组织(经营实体),其从事营利活动必须具有经济基础,如果没有经济基础,就有可能产生欺骗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注册资本)是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之初的经营资本,也是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重要财产来源,它是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财产责任所需要的。另一方面,规定出资是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但这并不等于企业的设立和经营不需要资金保证,也不意味企业登记不要登记注册资本。事实上,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承诺将投入企业的资本金,不仅是企业设立和经营的资本保障,也是登记机关据以登记的企业出资额。同其他企业一样,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生产经营需要一定的资金保证,企业设立需要资金,企业生产经营、采购原材料、招用职工、刊登广告、推销产品等都需要一定的资金保障,只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对资金的需要比其他企业相对要小,同时为鼓励中小企业投资者和其他有能力但一时缺少资金的人投资办企业,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的要求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规定最低限额,只要求其保证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即可。

这里还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金?这是与公司等其他法人企业在注册资本上所不同的。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没有必要规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在企业形态演变史上,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制度来源于法人所有权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样,并不是法人企业,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的个人其他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一旦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投资人必须以自己的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尽管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但其最终的权利是由投资人来享受的,企业债务最终也是由投资人来承担的,这较好地解决了企业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正是由于这一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本特点,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具备法人地位。因此,对个人独资企业来说,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金并没有实质意义,因为用于承担责任的财产是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而非企业注册的资本。

(2)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起到原先设想的作用。我国并没有对注册资本金严格的监督制度,所以实际执行中,包括公司在内的企业在注册登记时,出资不实的现象十分严重。有的公司在注册时登记的出资,在公司注册后就很快被抽走了。所以问题的关键并不是要法律给出一个最低限额,而是应对虚假出资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给予处罚。《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尽管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金制度,但同样规定,投资人应该向登记机关申报自己的出资,这个出资额必须真实,如果虚假将会受到处罚。

(3)不规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有利于促进民间投资,增加就业机会。当前,我国经济出现了需求不足、经济增长趋缓、失业人口增加的问题,从长远看,我国的就业压力是很大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小企业作为发展经济、增加就业的一个战略方针。与国外相比,我国长期存在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繁杂、费用高的问题,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法定注册资本金可以说就是一个既没有实质意义,又影响公民投资积极性的制度。有必要予以取消。不规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与国际通行做法也是一致的。在德国,如果法律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金是违宪的,因为那样做是剥夺了穷人投资的权利;在美国,设立企业只需要缴纳600~800美元的登记费就可以注册,有些州甚至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注册;加拿大也是这样规定的。

(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初级、原始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于资本的依赖程度不是很强,只要能保证经营的最低需要即可。现今闻名遐尔的一家美国公司,创办之初就是采用个人独资企业形式,全部创办经费只有几美元。凭着几个美元打天下,到目前已积累到几十亿美元财富的事例就是对这个问题很好的说明。

(5)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较大,难以规定统一的最低资本金数额。例如,按沿海地区的标准确定,内地难以执行;而按内地的标准规定,对沿海地区则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另外,不同的行业和经营性质对注册资金的要求是不同的。因此,不规定最低注册资金额,有利于投资人设立企业,这对于鼓励投资,促进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是指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承诺将投入企业资本的总和,它既是企业设立和经营的财产保障,也是登记机关据以登记的企业注册资本额。

当然,登记机关不仅需要对投资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申报的出资情况进行注册登记,而且有义务对其申报的出资进行审查,如认为其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也可以要求其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注册资本金。对于违反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可以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分别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2)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是指投资人投入企业资本的具体形式。投资人身份的复杂性,决定他们对企业投资方式的多样性。为了鼓励投资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的出资方式没有加以明确限制,允许投资人以货币以外的实物或财产权利进行出资。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人用以向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可能是以下财产或财产权利:

1货币。货币是商品交换的一般等价物,用货币可以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必要条件,因而货币出资是个人独资企业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投资人最普遍的一种出资方式。货币出资不同于其他出资,它可以构成个人独资企业资本金的全部。投资人出资所用货币应是投资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独立支配的资金。

2实物。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实际物品,以实物出资即以企业经营所需的各种物品进行出资。实物出资的范围比较广,既可以是厂房、设备、专门设施,也可以是仓库、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实物作为财产出资后就由个人独资企业支配。

与现金出资一样,以实物出资的,投资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的或可以在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等,应该不得作为实物出资。

3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对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针对土地作为重要生产资料的特点,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地土,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所以,作为对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权。当投资人以土地使用权申报出资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土地使用权证书。同时,出资后还必须履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4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在法律上产生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利,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能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较高的效益。投资人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也可用作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

第一,商标专用权。即权利人对于自己创立的商标经依法注册后,在一定期间内享有的排他性权利。商标专用权可以依法许可他人使用。

第二,专利权。即专利权人对于自己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等专用技术依法申请,并经专利机关核准后,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排他性权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第三,著作权(版权)。即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的支配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第四,技术秘密。即技术秘密专有人持有的从事某种生产经誉的技术诀窍,外国习称为KNOWHOW。应用这种技术诀窍能为企业某种产品的质量或风格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从而获取较高的经营效益,如某种名酒的配方、各种烹饪决窍等,这些技术秘密通常不被外人所掌握。

知识产权还包括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提供了相应的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并在第40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其他财产权利。是指上述财产权利以外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如债权、有价证券等。

对个人独资企业而言,由于法律未对投资人的出资严加限制,从而使得各种出资方式之间更加具有互补性,.在资源配置和经营条件的组合上更能适应经营的需要。关于出资方式,这里还需要说明以下二点:第一,对于用货币以外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应当由法定机构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登记机关也有权依法核实。第二,无论投资人以上述的哪一种方式出资,用以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都应当是自己的或享有独立支配权的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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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目的和经营范围,为保证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条件而规定的。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生产经营场所,是指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处所,如办公场所、营业场地、本厂、本店、分厂、分店、生产车间、销售网点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这是作为一个经营实体的必要条件。首先它是企业对外联系的需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要采购原材料及各种生产要素,要出售产品,因而必然要与其他企业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络与交往,这种联络与交往要求企业必须有一个固定的场所。其次,个人独资企业要具备固定的场所才能进行制造、加工、修理、咨询、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因此,生产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立足之地。鉴于此,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与生产经营场所相关联的另一个概念是“住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企业住所是企业最重要的生产经营场所,但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有多处,可以与企业的住所在同一地点,也可以不在同一地点,并且可以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增减和变动。个人独资企业的住所只能有一个,而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确定企业住所还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是国家有关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司法管辖、确定法律适用等的依据。

(2)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开展正常生产经营业务所需要的条件和设施,这些条件因企业从事的行业和经营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从事服装加工,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周转资金、厂房车间、技术工人、裁剪、缝纫和熨烫设备、服装设计师、正常的原材料供应渠道等;而对于一个从事商业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而言,它需要拥有的必要生产经营条件是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办公场所和电话、传真等通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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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从业人员,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投资人以外的受雇于本企业的人员。个人独资企业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私营企业,招用一定的从业人员,是其从事营业行为的必要条件。一般来说,个人独资企业从业人员(雇工)的来源有四类:一是个人独资企业主的亲戚;二是亲朋好友介绍的人;三是村邻、街坊;四是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人。此外,从业人员还包括家庭辅助人员。《个人独资企业法》对“必要的从业人员”的具体人数没有加以明确限制,这是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规定私营企业雇工必须在8人以上不同的。因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究竟需要多少从业人员,这应根据行业和经营特点以及企业规模来确定,既可以少于8个人,也可以多达几十人甚至更多。个人独资企业法作这一宽松规定,显然有利于促进投资人兴办个人独资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允许企业生产经营的项目和商品的类别。经营范围是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也是企业业务活动的范围,它体现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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