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40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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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管理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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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国家授权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受理、审查、核准、颁发执照等法定程序,以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和合法经营权。它是国家登记机关行使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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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机关必须是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其他机关无权进行企业登记管理。

(2)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主要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3)登记管理的对象是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事宜。

(4)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必须经过受理、审查、核准、颁发执照等法定程序,这是对登记管理所采取的步骤、方法等手续要求。

(5)登记管理的目的是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体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经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后,个人独资企业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6)登记管理是登记主管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登记机关有权依法独立进行登记注册活动和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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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是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法定方式,是进行其他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因此,登记管理在个人独资企业的整个管理过程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1)登记管理是确认个人独资企业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定形式。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才能取得企业资格和享有合法经营权,否则投资人就不能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核准登记的过程,就是投资人取得经营资格的形成过程。经过登记注册后,个人独资企业就可享有开立银行帐户、购买发票、申请贷款、刻制营业用章、注册商标、刊播广告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权利。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个人独资企业法》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做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

(2)登记管理是监督个人独资企业的依据。

通过登记管理,就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它不但使国家掌握了个人独资企业的“经济户口”,而且也为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例如,企业登记事项经依法核准登记后,就成为投资人从事经营的基本依据。投资人必须依照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超越了核准登记的内容和范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必须按照登记事项进行监督和检查,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个人独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就为税务机关征缴税款提供了依据,这对于促进经营者依法纳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3)登记管理有利于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实行宏观调控。

通过登记管理,可以准确地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业结构、人员结构、地区结构等数据资料,为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分类指导服务。例如,在我国的“老、少、边、穷”地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就应该采取更灵活、更宽松、更优惠的政策,以充分发挥个人独资企业在调整农村产业结构、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脱贫致富、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4)登记管理也有利于引导个人独资企业发展。

通过登记管理,可以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提供市场信息和行业布局情况,以指导资金投向,避免盲目发展,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同时,还可促进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业结构及网点布局趋于合理。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和登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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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代表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进行登记注册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具体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部业务分工,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处、科、股具体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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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权限范围和职责分工。划分登记管辖权限,既要方便投资人申请登记注册,又要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的权力分工,坚持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辖一般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种。

(1)地域管辖。是指以登记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划为空间范围,对位于该行政区划内个人独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事宜所实施的管辖。这是对管辖的纵向划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条和第14条对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和分支机构登记的地域管辖分别规定为“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2)级别管辖。是指登记机关系统内部上下级登记机关之间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权限划分。这是对管辖的横向划分。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主要是制定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政策、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的,就应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市(指县级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需要指出的是,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依法办理自己管辖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工作的同时,要重点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种类

按照登记演变的过程,可把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划分为下列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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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以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资格的一种登记行为。

广义上的设立登记还包括分支机构登记,是指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依法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后,分支机构即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一种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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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等登记事项时,依法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一种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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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后,依法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审核有关文件后,依法做出核准决定,并收缴营业执照、印章等,撤销其注册号,终止企业经营资格的一种登记行为。

(四)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监督管理活动,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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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经过实践的发展,党和国家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发展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这些方针政策和法律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登记机关在登记工作中,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坚决杜绝“人情照”、“关系照”,为市场准入把好登记注册关。当前,一些地方盲目强调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忽视了依法登记管理的重要性,因此,强调严格依法登记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政策相对于法律来说具有灵活性和现实性。个体私营经济是一个十分生动的经济领域,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这对于及时引导和促进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十分有利。因此,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政策的要求,切实做好登记工作。对某些特殊问题,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变通,以促进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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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申请,不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做到申请材料齐全,而且还对申请人的资格、设立企业的条件、有关申请文件等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做到申请文件真实合法。即申请人不仅应提交有关文件,必要时应对其提供证明,以维护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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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等程序要求,做到登、管公开,各个法定步骤之间适当分离,做到分工具体、责任明确、相互监督、层层把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要妥善保管,各环节之间的移交手续要清楚,防止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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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社会服务的一个重要窗口。负责登记管理工作的人员,不但要熟知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而且还应该有热情为申请人服务的工作态度,体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精神,树立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在办理登记注册工作过程中,对申请人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咨询,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尽量避免申请人跑冤枉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印制个人独资企业办照须知一类的宣传材料,也可以将有关宣传材料放置在登记机关的宣传栏内。

二、登记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它包括以下含义:

第一,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作为投资人。

第二,投资人在数量上只能是一个。这是同合伙企业和公司的重要区别。

第三,自然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投资人。

第四,外国自然人不得作为投资人。外国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适用《外资企业法》。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象《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那样对可以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人员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只是在第16条从反面做出排除性的规定,即只要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都可以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体现了国家对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鼓励政策。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1)国家公务员;(2)党政机关的党务干部;(3)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4)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5)负有不竞业义务的董事、经理。(6)其他人员。如国务院、中央军委曾规定,现役军人不准私人经商,不准个人、合资办企业;禁止军队离退休干部自行组织经商或应聘到地方企业任职。又如我国一些法律规定,从事某些涉及国家机密工作的人员,离职后若干年内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同自然人一样需要有一个自己的称谓,以示同他人区别,并便于他人同其进行经济上的往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必须合法,即除了要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主要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经依法登记,取得合法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这是对投资人出资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经营实体,其从事营利活动必须具有物质基础,否则就有可能产生欺骗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另外,法律并未要求申请人提交验资证明,也没有明确规定申报的出资要实际缴付。因此,为了使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具有物质基础,也为了使企业债务承担有保障,《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至于具体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法律并没有做出硬性规定,而是赋予投资人根据拟设立企业的行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企业的规模等情况,灵活自主地作出决定。实践中,登记机关在审查出资额时,一般要遵循“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如果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出资有特别要求的,应该从其规定。没有法定要求的,可以依照习惯,例如市价。由于一元钱不可能匹配任何生产经营规模,因此,某些新闻媒体炒作的“一元钱可以当老板”只能是一种理论假设。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否则,就不具备作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因此,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至于经营场所应当有多大,法律未作规定。

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指个人独资企业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其他一些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这些条件可能是从业人员的技术条件或设备条件等。譬如说,生产锅炉的个人独资企业,其从业人员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是指投资人以外的受雇于企业的人员。任何企业都要有一定数量的职工,否则就无法形成规模经营。另一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不同,它是一种私营企业,一般来说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因此,法律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至于从业人员的具体人数,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这是因为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生产经营规模,对从业人员的数量要求也不同,难以作出统一的要求,这里的关键是能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立法的原意,“必要的从业人员”应至少为一人以上。

三、登记事项

(一)登记事项的概念和意义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是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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