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45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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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管理的概念、内容和形式

(一)监督管理的概念

我们这里讲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是相对于登记管理而言的,是狭义上的监督管理。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管理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证照使用、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活动的总称。

(二)监督管理的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下列事项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1)登记事项(主要是通过年检、日常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督);(2)交易行为(主要是通过市场管理、公平交易执法、合同管理等方式进行监管);(3)证照使用(主要通过日常监管、年检等方式进行监管)。

(三)监督管理的形式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所采取的工作方式、方法和措施。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采用的监督管理形式主要有:(1)日常监督管理;(2)回访;(3)年检;(4)重点检查和突击抽查;(5)联合监督检查;(6)查处违法案件等。

要注意改进监督管理工作方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要做到登记事项的监管与经营行为的监管相结合,年检、专项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行政处罚与预防教育相结合。此外,一些地方实行的监管工作回访制和巡查制,是监管工作的两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学习和推广。

(四)监督管理的意义

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是国家赋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对于促进个人独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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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中对登记事项的核准及颁发的营业执照能否在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得到贯彻落实,只有通过监督管理来督促和保证。要转变观念,从新的高度正确处理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的关系,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都是确定个人独资企业市场主体资格的重要手段,没有企业监督管理,企业注册就失去了权威,二者互为条件,互相补充,缺一不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克服重登记、轻管理的倾向,务必把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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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有制经济的企业形式,由于受利润最大化的驱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违章现象大量存在。

例如,有的不法经营者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违法经营;有的偷税逃税,甚至抗税;有的制假售假,缺斤少两,哄抬物价,坑害消费者;有的采取不正当手段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争能源、争原材料,浪费资源,破坏环境;有的为富不仁,挥霍无度等。因此,必须通过监督管理,帮助个人独资企业建章立制,促使其守法经营,做到进场有序、经营有序、交易有序、退场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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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发展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体私营经济的社会环境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认识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对私营企业存有偏见,不敢“正视”,“红帽子”问题还没有解决,并用民营企业遮遮掩掩,不能大张旗鼓、堂堂正正地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在政策的把握和行动上并没有把个体私营经济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加以通盘考虑、认真研究,而是在不同程度上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设置障碍,该管的事情没有管住管好,该放的领域没有放开;此外,“三乱”和执法人员的“吃拿卡要”现象也屡禁不止。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也严重地侵犯了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制止各种侵权行为,保障个人独资企业的正当权益,为个人独资企业同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创造条件。

二、对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

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进行监督管理,是登记管理工作的延续,是保证其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内容。

(一)对企业名称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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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产品或者其包装等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机关备案。

(2)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3)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报原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4)个人独资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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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纠正不适宜继续使用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已经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2)查处使用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不当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监督本辖区内企业正确使用自己的名称,对违反规定的,予以查处。监督个人独资企业按核准的企业名称刻制印章、印制信笺、书写牌匾、开设银行帐户。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转让企业名称及出租、出借企业名称的,应予查处。对简化企业名称牌匾不符合规定或引起误认的,或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展经营活动的,应予查处。

(3)取缔非法个人独资企业名称。非法企业名称,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组织从事经营活动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应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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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3)www.youxs.org、一万元以下罚款。

(4)个人独资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相同的,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牌匾使用简化名称不报登记机关备案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登记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企业住所的监督管理

主要是监督检查个人独资企业是否按核定的场所定点经营,有无擅自变更企业住所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方式比较灵活,经营场所也有不同的情况,因此,对其自有门店、租用门店、柜台、集贸市场经营及流动经营的,必须按照不同的规范和要求,分别采取监督管理措施,防止产生新的“皮包公司”式的个人独资企业。

(三)对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监督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投资人个人设立,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业主制企业,投资人信誉和财产是企业信用的担保。因此,投资人改变姓名和居所,或是转让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四)对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监督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的财产实力和履约能力。因此,应监督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有无虚假,出资方式有无变化。

(五)对经营范围及方式的监督管理

经营范围是个人独资企业业务活动的主要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因此,经营范围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便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变更和超越;符合变更条件的,应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和具体的经营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但经营方式必须依法核准登记,并且一般不得擅自变更,特别是国家对某些经营方式有专项规定的,应按照规定执行。为了鼓励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经营方式可以适当放开。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违反国家有关登记事项管理规定,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视情况依法进行处理。特别是要对那些违反专项专营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制假、售假、走私、贩黄、套汇、逃税、提供色情服务、出版**反动内容的出版物的个人独资企业要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交易行为的概念

交易行为,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等市场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从事的以市场为中介的交易活动的总称。为了保障国家、社会、消费者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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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与个人独资企业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1)假冒或仿冒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6)倾销行为;(7)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8)诋毁商誉行为;(9)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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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权。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3)检查财物权、强制措施权。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4)处罚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三)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主要是监督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同消费者的交易行为。经营者不得强买强卖、以次充好、克斤扣两、短尺少秤、不讲信誉,如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将会受到查处。

(四)对市场促销行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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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有关商标法律、商标知识的宣传教育。要认真宣传《商标法》,普及有关商标注册的意义,商标的分类,注册商标的申请、使用、转让以及商标专用权保护方面的基本知识。

(2)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商标注册的引导。要积极引导个人独资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商标注册,争创名牌商标,使他们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利用商标去占领、开拓市场,使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稳步发展,并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利用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原则,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

(3)严厉查处个人独资企业商标侵权行为。对个人独资企业中存在的各种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查处,除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罚款外,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教育、引导、监督、查处等形式,强化个人独资企业的商标意识,规范其商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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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采用的广告形式主要有利用街道、室(场)外空间、建筑物等设置的户外广告;利用自有门店、厅堂、场馆设置的店堂(场地)广告;利用传单式的散发品、包装物、馈赠物等各种流动媒体传播的广告;有也少数经营者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工具所作的广告。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个人独资企业自发的广告意识也越来越强烈,因此,规范其广告行为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

(2)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并提交有关证明。申请刊登、播放、设置、张贴标明质量标准、获奖商品、优质产品、专利权商品、注册商标商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商品和文化、教育、卫生广告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或证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刊播广告不得欺骗用户和有其他违法行为。

(3)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广告的监督管理,查处广告中的违法行为。

一是要对无照经营广告的行为予以坚决取缔。对随意设置、张贴广告的违法行为,要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发现一起治理一起,彻底根除“城市牛皮癣”现象。

二是要严厉打击虚假广告。广告主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广告行为的日常监管。对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除予以必要的罚款外,必须责令设置者在规定时间内拆除。逾期不拆除或拒不拆除,应当强制拆除;对刊播、设置、张贴违禁广告,尤其是带有内容反动、**、荒诞或贬低同类产品,打击竞争对手的广告,除责令其停播、消除影响外,应依法从重处罚。

四、证照管理

(一)营业执照的概念、内容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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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是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给企业并准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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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的内容是一样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营业执照正本尺寸规格比副本大,为悬挂式,应当放置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每个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份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为折叠式,便于携带,主要用于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对外出示以证明其合法身份和基本情况,或者用于向其他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各种手续。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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